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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和药品流通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
发布单位: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:2011-03-15 09:24:00
佛食药监通〔2011〕34号
各药品批发、零售连锁企业:
为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会议精神,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,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电子监管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积极做好基本药物经营管理工作。按国家要求在2011年3月31日前实现对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的目标,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及时注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,按操作上传基本药物数据。4月1日起,没有实施电子监管码入网、上传数据的企业将不得参与基本药物配送。企业应加强基本药物的购、销、存管理,确保票帐货相符,自觉抵制“挂靠经营”行为。
二、继续推进药品流通电子监管工作。企业应加强疫苗、血液制品、中药注射剂、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、复方甘草片、含麻黄碱制剂、复方地芬诺酯片等重点监控药品的流通电子监管上报管理,完善上报渠道,按时上传真实完整的数据,逐步将上传品种拓宽至所有经营药品,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品种上传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。
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